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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關於無染被〝地檢署〞以「電腦使用罪」起訴之說明

「電腦使用罪」地方法院宣判:無染負責人「無罪」,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1086萬元求償金全數駁回!

 

地方法院判決重點:

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付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指我無染)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染)無罪判決之諭知。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全案卷證資料,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之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是本院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故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即應諭知被告(無染)無罪之判決。

 

高等法院判決:

原告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不得上訴

 

(上面這〝不得上訴〞四字真好,免得同行的原告利用司法再亂來告,本事件都未經法院判決,這同行的原告就急著趕快散布媒體,跟11年前一樣想利用媒體封殺我無染的客源,真是癡人作夢,這些廣告只會打響我的名氣!增加未來的客源。)

 

本案無染被起訴之因

我個人有操作廣告之需,於是引進數萬流量來活絡自己的網站,這原告「道頭齋」簡稱「倒頭栽」。因查到我的IP數量很多,即認我用點擊程式來點擊他的廣告,就提出有1900多次點擊IP的資料提告。而地檢署亦未詳查,未問我數以萬計的IP流量是甚麼用途,直接以電腦使用罪起訴。

 

當被地檢署起訴後,原告將點擊1900多次的點擊,民事求償費用來個獅子大開口,求償費高達1086萬!若以點擊費一次平均為70元,求償費應是在133000元左右。況這1900多次的點擊是累積近半年,來自國外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及台灣各縣市的點擊,原告全數冠在我頭上,這點被法官看出。

 

況原告所提出之證據是自己做的,並非是G00gle的廣告數據,而我提出的證據是Google的官方證據,可以證明我被人連續惡意點擊Google的偵測系統是知道的,這部分並未向我收取點擊的費用,若被扣到費用的Google亦會返還廣告費,所以同行的對我點擊我沒提告是因為無任何廣告費用損失。因此原告沒有任何廣告費損失,向我求償無非是看我被起訴後想藉司法來敲詐一筆。

                                                                

原告「道頭齋」簡稱「倒頭栽」針對性之提告

應是報復2022年1月20日我在無染網站對「必倒店」提告的內文中,有針對「道頭齋」誤導大眾傳遞不實的的訊息加以駁斥而招怨。

 

詳情參見以下網址

無染對「必倒殿」提起刑事告訴(下)

https://wu-ran.com/news-info.php?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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